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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具深远意义

作者:中国新闻网

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0月17日闭幕,此次会议审议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。个人信息保护即将有专门性统一立法,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形成更加完备的制度,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。

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9亿,应用程序数量超300万个,但也存在随意收集、违法获取个人信息等问题

数字显示,截至2020年3月,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9亿,互联网网站超过400万个,应用程序数量超过300万个,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。然而,现实中,一些企业、机构甚至个人随意收集、违法获取、过度使用、非法买卖个人信息,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十分突出。近年来,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,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刑法、网络安全法等高效衔接。“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,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,因此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记载的个人信息,都属于该法保护的范围。”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、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、博导吴沈括说,“同时,草案相关规定与民法典、刑法、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相衔接,形成了民事、行政、刑事三层次的法律责任配置。比如,在法律责任中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这种立法技巧避免了重复立法,实现法法高效衔接,形成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顶层法律设计。”

以数据为新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,个人信息数据成为大数据的核心和基础

“不仅对于‘宅经济’,在线教育、远程办公、健康码等等,都需要收集个人信息。当前,全球正在进入数字化、网络化、智能化融合发展的数字经济时代,个人信息数据成为驱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动能,成为重要资产和战略资源,是大数据的核心和基础,与国家安全、社会安全、企业安全和个人安全都息息相关。如果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障,就会损害民众对数字经济的信任,进而也会影响数字经济的长远发展。”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、中国社科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周辉说。

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网络强国、数字中国、智慧社会的要求,通过立法统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合理利用,正是落实这一部署的重要举措。”周辉说,“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通过建立权责明确、保护有效、利用规范的制度规则,在做好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的同时,也注重促进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个人信息数据,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行稳致远。”

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询问、查询、调取等审查调查措施时,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,依法处理和保护个人信息

此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,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作出了特别规定,要求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,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、程序进行,不得超出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。

在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中,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规依纪依法,保护好案件相关人员个人信息。“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对此都有相关规定。比如,监察法规定,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,可以调取、查封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、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。而采取讯问、询问、留置、搜查、调取等调查措施时,调查人员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,出具书面通知,由二人以上进行,形成笔录、报告等书面材料,并由相关人员签名、盖章。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,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、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。”四川省威远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,这些规定,一方面确保了办案安全,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案件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。

“审查调查工作中,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询问、查询、搜查、调取等措施获取案件真实信息尤为重要,因此掌握了相关人员大量个人信息。对这些信息若保护不当,就会对相关人员的信息造成侵犯,甚至会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。”广东省佛山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,对于违法窃取、泄露调查工作信息,或者泄露举报事项、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,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,要承担严格的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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